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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徐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。小玲(化名)是一名直播博主,2022 年 1 月,小玲与传媒公司约定短视频表演合作详情:每周工作 6 天,每天工作 4 小时,无固定直播地点。约定明确规定,如达到开播要求,小玲每月在平台提现直播收入不足 6000 元时,公司额外支付相应差额以保底。小玲按照要求进行直播工作,一个月后,她仅从直播平台提现 580 多元,但该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差额部分。经小玲多次催要未果,便将该传媒公司诉至法院。庭审中,被告辩称小玲在直播时存在 " 长时间没看屏幕 " 的违规情形。法院审查认为,双方对直播中违规情形或标准未明确约定,被告传媒公司应根据约定予以补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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