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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球视点!赵贞:国家图书馆藏BD16147A《开元户籍》考释
来源:古籍     时间:2023-05-09 19:08:21

BD16147A

摘要: 国家图书馆藏BD16147A系为《唐开元十九年(731)沙州敦煌县籍》残片,虽然仅存四行文字,但却保存了“中男妻”和貌阅的相关信息,对进一步探讨唐代的造籍年次、身份注记和貌阅制度提供了生动的材料。 本文结合唐代的户籍文书,对该残片的定名及有关语辞作了初步考察。

新近出版的《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》第145册中,收录了一件唐开元时期的户籍残片,编号为BD16147A。 该片系为BD6133《金刚般若波罗蜜经》背面揭下的裱补纸,尺寸17×26厘米,原剪为若干块,经缀合后著录为一号。 卷面有剪缺残洞及断裂。 又BD16147B包括6块小残片,均为《开元户籍》脱落后的遗存。 其中4块为素纸,2块有残字痕,大致可辨识出“壹拾叁”字样。 根据整理者的意见,BD16147B与BD16147A原为同卷,但现在已不能直接缀合[1]。


【资料图】

BD16147A现存文字4行,其文曰:

[2]

我们知道,唐代的户籍格式,从敦煌吐鲁番所见户籍文书来看,通常由两部分内容组成。其一是户内家口成员的登录,包括姓名、年龄、身份、户等、课户情况等信息。其二是户内田地的著录,包括合应受田数、已受田数、未受田数、已受田性质(口分田、永业田)及位置和东、西、南、北“四至”等。由此来看,BD16147A所存者实为户内人口,且从第4行仅存“弟”字来看,索崇贞户的人口也不完整。至于户内的受田情况,已全然残缺。就抄写书式而言,此件户主提行书写,而户内人口如母、妻、弟则空一格抄写,且行间距较大,字体隽秀,这种书写格式与敦煌所出户籍文书完全相同。考虑到此户籍残片并无官方钤印,且作为裱补纸用于修补《金刚经》的情况来看,BD16147A的性质当为户籍抄件或草稿。

BD16147A的时代,整理者定为8世纪的开元时期。从第1行、第3行“开元十八年帐后”的信息来看,此件当为开元十九年户籍。按武德七年令,“每岁一造计帐,三年一造户籍”[3]。对此规定,开元七年令、开元二十五年令亦相沿袭。如《唐六典》卷三《尚书户部》谓:“每一岁一造计帐,三年一造户籍。”[4]可见计帐每年都要编造,而户籍则每三年修造一次。不惟如此,每次造籍时,都要参考此前一年一造的手实和计帐。现知敦煌吐鲁番所出开元时期的户籍中,有明确纪年的有18件,其抄写格式和内容注记也有个别差异,尤其是在书式和用词上,敦煌籍与吐鲁番籍还是有明显不同[5],这为确定BD16147A《户籍》的年代提供了很好的参照。

表1 敦煌吐鲁番所出开元户籍对照表[6]

如表所示,自开元元年癸丑(即先天二年,713)、开元四年丙辰、开元七年己未、开元十年壬戌、开元十三年乙丑、开元十六年戊辰至开元十九年(731)辛未,都有相应的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发现,体现出唐代造籍的连续性和完整性,正好佐证了唐代“诸户籍三年一造”[7],“造籍以季年(丑、辰、未、戌)”[8]的制度规定。但在此后的开元二十二年甲戌,唐代并没有造籍,而从开元二十三年(735)乙亥开始,产生了一个新的三年一造籍的年次,即寅、巳、申、亥[9]。吐鲁番发现的D205v《唐开元二十九年(741)西州天山县南平乡籍》(干支辛巳)、敦煌发现的《唐天宝三载(744)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》(干支甲申)、S.4582《唐天宝六载(747)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□□里籍》、P.2592+P.3354+罗振玉旧藏+S.3907+羽24R《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》(干支丁亥),表明“孟年(寅、巳、申、亥)造籍”在此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按部就班地实行。不过,从Ch.1455《唐至德二载(757?)交河郡户口损益帐》所见“天拾叁载籍” [10](干支甲午)、S.514《唐大历四年(769)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》中所见“乾元三年(760)籍”(干支庚子)、“转前籍”(即大历元年籍,干支丙午)和大历四年手实(干支己酉)来看[11],唐代的造籍年份最迟在天宝十三载(754)又一次发生了变化,即变更在仲年(子、卯、午、酉)造籍[12]。按唐制,“每定户以仲年。子、卯、午、酉。造籍以季年。丑、辰、未、戌。”[13]说明开元时期确定户等也是三年一次,且定于“仲年”进行,提前为来年的造籍工作做好准备。但自754年以后,原本唐令规定的“定户”之年,很可能成为新的造籍年次。

现在来看BD16147A的定名与定年。该件第1行“开元十八年帐后貌减□□(就实)”和第3行“开元十八年帐后漏附”提供了相关信息。我们知道,开元十八年(730)干支庚午,不是造籍之年,所以这里提到的“帐”只能是开元十八年编造的计帐[14]。计帐与手实一样,每年都要修造[15],且成为“季年”造籍的重要依据。正因为此,新造定的户籍往往要涵盖此前三年中一年一造的计帐信息,以便更为准确地反映三年间人口的变动和年龄增减情况。比如P.3877《开元四年籍》中收录了沙州敦煌县慈惠乡开元二年帐后死和开元三年帐后出嫁、迎娶的人口。换言之,开元二年计帐造定后的死亡人口以及开元三年计帐修造后的新增口(迎娶)和新减口(出嫁),都要在开元四年籍中有所反映。同样道理,悬泉乡在开元八年的帐后漏附和开元九年帐后点入的新口,在P.3898《开元十年籍》中亦有反映。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文书也是如此。阿斯塔那228墓所出《唐开元十九年(731)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》中,同样收录了开元十七年计帐造定后的“随团括附”和开元十八年计帐修造后的人口异动情况。由此看来,BD16147A《开元户籍》中,能够涵盖开元十八年“帐后貌减”和“帐后漏附”信息的,只能是开元十九年籍了。又第1行“转前籍”的貌阅术语表明该件的属地是敦煌籍(详后)。综合以上信息,可将BD16147A定名为《唐开元十九年(731)沙州敦煌县籍》。

就内容而言,此件户籍虽然仅存4行,但对了解唐代户籍的编造及其格式仍有参照意义。比如前三行中的“空”字,即以下空白之意,“表示每项的内容没有补充和变动”[16],目的是为防止他人蓄意“窜改补记”,池田温认为是盛唐户籍形式完备之例的典型体现[17]。

又如第1行“不课户”,开元二十五年(737)令云:“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。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,无课口者为不课户。诸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下、老男、废疾、妻妾、部曲、客女、奴婢,皆为不课户。”[18]就性质而言,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实是此前唐令(如开元七年令、武德令等)的集大成之作,因而对于公元737年之前的开元时代具有普遍的适用与指导意义。比如关于“课户”的规定,开元二十五年令曰:“诸课户一丁租调,准武德二年之制。”[19]即言课户承担的租调,遵照武德二年高祖之制实行。《唐会要·租税上》曰:“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制,每丁租二石,绢二丈,绵三两。自兹以外,不得横有调敛。”[20]不难看出,唐令规定的课户是指户内有课口者,而课口又指承担租调的丁男。按照唐武德令、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的规定,男女十六岁为中,二十一为丁,六十为老[21]。以此来对照,索崇贞作为户主,身份是18岁的中男,尚未到成丁之年(21岁),其户内两名女口即母氾氏和妻氾氏均为不课口,另一口“弟”的信息虽然已残,但论其年龄也不超过18岁,自然也是不课口。因此,基于“无课口者为不课户”的原则,索崇贞户内没有课口,理应属于不课户之列。

再看第3行“中男妻”,这是户主妻氾氏的身份标注。氾氏原本16岁,属于“中”的年龄,但因氾氏已经婚配,嫁给身为中男的户主为妻,其身份也由原来的“中女”一跃而变为“中男妻”。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,经常可以看到丁妻、老男妻、职资妻、卫士妻的标注[22],但明确标明“中男妻”者,目前仅此一见[23]。若将中男妻、丁男妻(丁妻)、老男妻纳入丁中制度中统一审视,不难看出唐代出嫁女子的身份都是从属男子的丁中命名的[24]。至于卫士妻、职资妻的标注,显然是依附丈夫的身份而衍生的说法。另一方面,“帐后附”是唐代籍帐中新口著录的重要方式,这在氾氏的入籍中有生动反映。氾氏是户主新娶的女口,在户籍中登录事实上要经历“入帐”和“入籍”两个步骤[25]。即先是作为遗漏的新口著录在开元十八年的计帐中,此谓“入帐”。至开元十九年,干支辛未,依制是造籍之年,故而此前“入帐”的信息被如实编入户籍中,但保留了“开元十八年帐后漏附”的注记,最终完成了氾氏的“入籍”工作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户主索崇贞的身份注记还提供了一条唐代貌阅年龄的信息。现知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有关貌改年龄的记载共有15条(参见表2),而此件《开元十九年籍》则保存了盛唐时期关乎“中男”的貌阅材料。从“转前籍年十九”的信息来看,索崇贞的籍年曾经出现过“诈老”的作伪问题。按照池田温的理解,“转前籍”是说以“前籍”(开元十六年籍)为据,“推算并登录(转载)三年后本籍的年龄”[26]。据此,开元十八年,索崇贞的实年是17岁,但籍帐登录为18岁。该年造计帐时,在查验容貌和籍年信息中发现户主年龄虚增1岁,因而在著籍时减少1岁以“就实”,即通过“订正以前记错了的年龄”[27]来确定户主的真实年岁。

那么,索崇贞为何要将年龄虚增1岁呢?以往学者讨论貌阅时通常将“五九”(十九、四十九、五十九、七十九、八十九)与“三疾”(残疾、废疾、笃疾)联系起来,这是县令“亲自注定”的两项重要内容[28]。“五九”关乎年龄,而“三疾”事涉疾病,两者与入丁、老、疾及是否承担课役、是否享受国家给侍密切相关。但索崇贞的“诈老”似乎另有所图。比如开元十八年,索崇贞将年龄由17岁改为18岁,很可能是出于受田的考虑。按照唐代田令的规定,“凡给田之制有差:丁男、中男以一顷。中男年十八已上者,亦依丁男给。”[29]换言之,18岁以上的中男与丁男一样,可受田100亩。但与丁男相较,中男又不交纳租调及承担正役,因而可以获得不少实惠和好处。正由于此,户主索崇贞才将年龄增加1岁,期望早日享有国家对18岁以上中男赋予的权利。我们注意到,敦煌所出《唐天宝六载(747)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》中,程思璟和程庭瓌两名小男,他们在天宝五载窜改了年龄,前者由15岁改为19岁,后者由14岁改为19岁(参见表2),考虑到天宝时代中男的年龄是18-22岁[30],这两位程姓男子的年龄作伪,可能也是出于受田的考虑。这样看来,在唐令的规范下,18岁成为中男开始受田的标志,因而也是县令貌阅中特别重视的关键年龄。

前已提及,在貌阅信息的标注中,敦煌籍与吐鲁番籍的用词明显不同。敦煌户籍中的术语,无一例外的是“转前籍”,这不仅在前举《唐开元四年(716)沙州慈惠乡籍》(P.3877)、Дχ.476+Дχ.6058+Дχ.5937《唐开元七年(719)沙州敦煌县龙勒乡籍》和《唐开元十年(722)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》(P.3898)中有明确体现,而且在《唐天宝六载(747)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》和《唐大历四年(769)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》中也有生动反映。因而可以说,“转前籍”作为敦煌户籍文书中特有的貌阅术语,已成为区分敦煌籍和吐鲁番籍的重要语辞。

相比之下,吐鲁番所出户籍文书中,有关貌阅的标注通常用“○○○年籍”来说明,有时也加上“准”字。如前举大谷文书3291《唐开元十三(725)年西州籍》:

[31]

这里“准”是指以……为标准之意。若以开元十三年籍中59岁作为标准,则开元十六年该男口已是62岁的老男了,这与户籍中“年伍拾玖岁”、“白丁”的年龄与身份信息显然相左。说明开元十三年该男子的实年为56岁,但为了“诈老”即早日进入老男,冒然虚增3岁,以便来年入老,进而免除国家的各种赋役。或可参照的是,阿斯塔那228号墓所出《唐开元十九年(731)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》云:

7 姑汉足,年柒拾玖岁,老寡,开元拾陆年籍柒拾玖岁,其[年]帐后貌减叁年就实。[32]

显而易见,汉足作为丧失配偶的老寡女口,开元十六年的真实年龄是76岁,但为了早日享受“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,给侍丁一人”[33]的给侍待遇,特将年龄改为79岁。这次窜改年龄的“诈老”行为,在当年的貌阅中被核查出来,最终貌减3岁以“就实”。无疑,这是县令亲貌形状,严格控制“五九”年岁增减的又一事例。

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中,还能看到由“小男”入“中男”时年龄诈伪的情况。阿斯塔那508号墓所出《武周圣历元年(698)西州柳中县籍》云:

[34]

若以证圣元年(695年)9岁为据,则三年后该男口12岁,这与户籍中“拾陆岁”、“中男”的信息明显不符,正说明其实年与窜改的年龄有4岁之差。万岁通天二年(697)县令貌阅时,发现该男子将15岁改为11岁,其目的是为了规避来年的“入中”(即16岁进入中男),寄望继续保持小男的身份。又前举Дχ.5937《唐开元七年(719)敦煌县龙勒乡籍》云:

2 男仁本年壹拾柒岁,中男,转前籍年十四,开元五年帐后貌加就实,空。[35]

这里“转前籍年十四”,即根据开元四年籍来推算仁本三年后的年龄是14岁,这与开元七年籍中的真实年龄相差3岁。开元五年仁本的实年为15岁,但为了逃避来年“入中”,遂将年龄改为12岁。相同的情况还见于《唐天宝六载(747)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》中的卑仙昭,他在天宝四载将实年17岁改为14岁,由于天宝时代中男的始年是18岁,所以此次卑仙昭的改年,显然也是出于规避翌年“入中”的考虑。至于大历二年(767)赵明奉将年龄由24岁改为18岁,乃是逃避来年“入丁”的习惯性做法,因为自代宗广德元年(763)七月始,男子的成丁年龄已改为25岁了[36]。

表2 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所见貌改年龄表

注释

*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“纪日序事:中古历日社会文化意义探研”(16BZS058)的阶段性成果。

[1] 中国国家图书馆编《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》第145册,北京图书馆出版社,2012,第197页;《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·条记目录》,第69—70页。

[2] 中国国家图书馆编《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》第145册,第197页;《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·条记目录》,第69页。

[3] 《旧唐书》卷四八《食货志上》,中华书局,1975,第2089页。

[4] 李林甫等:《唐六典》卷三《尚书户部》,陈仲夫点校,中华书局,1992,第74页。

[5] 日本学者池田温在《户籍的外形与书式》中对沙州籍与西州籍的书写差异做过概括,大体涉及户主的书写、丁中记载、官名、前籍与前帐的区别、课户见输、受田及相关的地段位置、四至和地积单位、纸缝注记等方面。参见[日]池田温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中华书局,2007,第95页。

[6] 本表收录的仅是有明确纪年的开元户籍,其他一些没有纪年的开元户籍残片,参见[日]池田温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第109—115页。

[7]《唐会要》卷八五《籍帐》,中华书局,1955,第1559页。

[8]《唐六典》卷三《尚书户部》,第74页。

[9] 荣新江:《〈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天山县南平乡籍〉残卷研究》,《西域研究》1995年第1期。

[10] [日]池田温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第119页。

[11] 从内容来看,《大历四年手实》主要登录每户的人口和受田情况,其后并无体现手实性质的“保证辞”。各纸骑缝处有“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”字样,如将“手实”替换为“籍”字,那么显而易见,769年手实的内容和格式与敦煌吐鲁番户籍文书完全相同,因此准确来说,《大历四年手实》的性质实为户籍。

[12] 赵贞:《唐代户籍研究的新进展——以孙宁〈唐代户籍编造史稿〉为中心》,《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》第21卷,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20,第343—350页。

[13]《唐六典》卷三《户部郎中员外郎》,第74页。

[14] 池田温指出,“西州籍即便是在造籍年所作,也不写‘某年籍后’,而记为‘某年帐后’。……手实计帐不管是否是造籍年,原是连书制成的,在造籍的时候以供参考,所以在注记中当然无妨全都用‘某年帐(手实计帐)后’字样以求一致,这不过是敦煌与西州之间书式上的不同而已。”宋家钰也认为,西州户籍上多记某年帐后,极少记某年籍后,可能是当地籍帐的管理、户口的登记与敦煌县不同。因此,根据池田温和宋家钰的理解,如是造籍之年,吐鲁番户籍文书中的“某年帐后”等同于“某年籍后”;如非造籍之年,“某年帐后”只能指当年的计帐,而非户籍。参见[日]池田温: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中华书局,2007,第101页;宋家钰:《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》,中州古籍出版社,1988,第96页。

[15] 宋家钰认为,根据唐户令造籍的规定,每三年造户籍时,要向民户责收手实。因此,手实一般也是适应户籍编造的需要,每三年责收一次,而并非一年一造。参见《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》,第93页。

[16] [俄]丘古耶夫斯基:《敦煌汉文文书》,王克孝译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0,第183页。

[17] [日]池田温: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第94页。

[18]《通典》卷七《食货七》,中华书局,1988,第155页。

[19]《通典》卷六《食货六》,第107页。

[20]《唐会要》卷八三《租税上》,中华书局,1955,第1530页。

[21] [日]仁井田陞原著,栗劲等编译:《唐令拾遗》,长春出版社,1989,第133—134页。

[22] 此类材料较多,不胜枚举。比较典型的是,《唐天宝六载(747)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》中“程思楚户”,该户在籍人口18人,其中职资妻3人,卫士妻2人,丁妻2人。又《唐大历四年(769)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》赵大本户中,“妻孟年陆拾玖岁,老男妻”。

[23] 阿斯塔那35号墓所出《唐神龙三年(707)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》康禄山户“口大小总九”,其中有“中妻一”,张荣强怀疑此“中妻”或许是该户“中男”的妻子。又《永徽二年(651)后西州某乡户口帐(草)》对已婚女子的分类统计中有“口廿一,□男妻”的条目,张荣强认为符合条件的恐怕只有“中男妻”,这或许是西州亦有“中男妻”的一种佐证。但明确登录“中男妻”者,仅见于敦煌所出的BD16147A。参见张荣强《唐代吐鲁番的“丁女”与敦煌籍的成年“中女”》,《历史研究》2011年第1期。

[24] 张荣强:《唐代吐鲁番的“丁女”与敦煌籍的成年“中女”》,《历史研究》2011年第1期。

[25] 实际上,包括2—3岁黄口幼儿的著录,往往也要经过“入帐”和“入籍”两个环节,最后通过“帐后附”的形式登录户籍。参见赵贞:《唐代黄口的著作与入籍——以敦煌吐鲁番文书为中心》,《西域研究》2017年第4期。

[26] 最近,高明士先生又提出了新的解释,他认为“前籍”是指三年前户籍登录的年龄,“转前籍”则是帐后貌阅的年龄。以《开元十年(722)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》为例,郭思宗为22岁的卫士,“转前籍年廿一,开元八年帐后貌加就实”。高氏认为,开元八年貌阅后郭思宗的年龄是21岁,这就是“转前籍年廿一”的含义。如此,郭思宗在开元十年的年龄是23岁,这与籍年22岁及“貌加”信息相矛盾,高氏由此怀疑“貌加”或是“貌减之误”,此不取。参见 [日]池田温: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第97页;[日]池田温:《现存开元年间籍帐の一考察》,《东洋史研究》35卷1号,1976,第46—83页(中译文参见姜镇庆译《现存开元年间籍帐之考察》,铃木俊、山本达郎等著《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》,甘肃教育出版社,1992,第277—316页);高明士:《唐代的籍年与貌定》,《唐研究》第20卷,北京大学出版社,2014,第131—143页。

[27] [日]池田温: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龚泽铣译,第97页。

[28] 有关隋唐“貌阅”的研究,学界成果颇多,较有代表性的是日本学者曾我部静雄、池田温和砺波护,中国学者朱雷、宋家钰、高明士和张荣强。参见[日]曾我部静雄:《貌阅考》,《东洋史研究》新第一卷,第3号,1945,第131—141页;[日]池田温:《现存开元年间籍帐之考察》,姜镇庆译,《唐代均田制研究选译》,第277—316页;《中国古代籍帐研究》,第96—99页;[日] 砺波护:《隋の貌阅と唐初の食实封》,收入氏著《唐代政治社会史研究》,京都,同朋社,1986,第249—291页;朱雷:《唐代“手实”制度杂识——唐代籍帐制度考察》,《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》第5期,1983年,收入氏著《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》,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2,第105—122页;宋家钰:《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》,中州古籍出版社,1988,第88—101页;高明士:《唐代的籍年与貌定》,《唐研究》第20卷,第131—143页;张荣强、张慧芬:《新疆吐鲁番新出唐代貌阅文书》,《文物》2016年第6期。

[29]《唐六典》卷三《户部郎中员外郎》,第74页。

[30] 天宝三载(744)十二月,玄宗诏敕曰:“自今已后,百姓宜以十八已上为中男,二十三已上成丁。”参见《唐会要》卷八五《团貌》,第1555页。

[31] [日]小田义久编《大谷文书集成》第2卷,京都,法藏馆,1990,第69页。

[32]《吐鲁番出土文书》第8册,文物出版社,1987,第403页。

[33]《唐六典》卷三《户部郎中员外郎》,第79页。

[34] 该件文书整理者定名为《武周万岁通天二年(697)帐后柳中县籍》,有欠准确,荣新江修正为《武周圣历元年(698)西州柳中县籍》,此从之。参见《吐鲁番出土文书》第7册,文物出版社,1986,第218页;荣新江《〈唐开元二十九年西州天山县南平乡籍〉残卷研究》,《西域研究》1995年第1期。

[35] 此件编委会定名为《唐开元五年(717)沙州敦煌县龙勒乡籍》,有欠准确。丘古耶夫斯基定为《开元七年(719)敦煌县龙勒乡户籍残卷》,应是,此从之。参见《俄藏敦煌文献》第6册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6,第305—307页;[俄]丘古耶夫斯基:《敦煌汉文文书》,王克孝译,第70—72页,图1(3)。

[36] 《唐会要》卷八五《团貌》载:“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文,天下男子,宜二十五岁成丁,五十五入老。”第1555—1556页。

来源:包伟民、刘后滨主编: 《唐宋历史评论》第十 辑,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,2023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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